由五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文江、许鑫、胡利先等六人贪污一案,日前由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作出判决。被告人沈文江、许鑫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;被告人胡利先、郭传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。被告人王清、王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5月至6月,被告人沈文江利用担任五河县粮食局新集粮站站长的职务便利,伙同该站副站长胡利先、出纳员许鑫、会计郭传年、统计员王清、双河分站站长王锋,乘粮站改制、职工全员买断工龄之机,截留粮款30余万元不入账。在沈文江的安排下,被告人许鑫用其岳母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集营业所开户,将此款存入。被告人沈文江在调离五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新集分公司之际,纠集其余五名被告人,商定将存折交由胡利先保管,密码由许鑫掌握。此后,六名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对抗各部门的调查,将共同占有的此笔公款隐瞒下来,直到案发。
另查明,被告人许鑫还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款23万余元。
在本案侦查阶段,检察机关追回赃款本息27万余元。
本案是五河县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处的犯罪人数最多,涉案数额最大,社会反响最强烈的团伙贪污案。在庭审期间,尽管六名被告人拒不认罪,所有辩护人也均做无罪辩护,但是由于公诉人以翔实的证据材料,扎实的公诉功底,终于使法庭查明了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,使有罪之人得到了应有惩罚。本报通讯员 葛静